《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解读

杨文峰 杨志祥 胡燕 马骁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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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解读

    通讯作者: 杨文峰, 13910816149@139.com
  • 基金项目:

    卫生部标准研究课题 2004-09-02

Explanation of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

    Corresponding author: Wen-feng YANG, 13910816149@139.com ;
  • 摘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已经卫生部批准并发布。此标准是在广泛调研国内外文献、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制定此标准的依据和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此标准主要用于事故性照射以及职业性慢性外照射所致皮肤癌的诊断。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标准,也为了能正确诊断和及时治疗外照射放射性皮肤癌患者,该文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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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2-06-05
  • 刊出日期:  2012-09-25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解读

    通讯作者: 杨文峰, 13910816149@139.com
  • 100071 北京,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烧伤整形科
基金项目:  卫生部标准研究课题 2004-09-02

摘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已经卫生部批准并发布。此标准是在广泛调研国内外文献、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制定此标准的依据和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此标准主要用于事故性照射以及职业性慢性外照射所致皮肤癌的诊断。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标准,也为了能正确诊断和及时治疗外照射放射性皮肤癌患者,该文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English Abstract

    • 随着放射性皮肤疾病的增多,有关放射性皮肤癌的报道呈逐渐上升趋势,而对于辐射所致皮肤癌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和发展,对此类疾病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1~3]。为了避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受到职业性损害以及受到辐射事故,使医源性外照射后患者的皮肤癌得到及时、正确地诊断和治疗,阻止疾病进一步发展,促进恢复,同时也有利于对伤残的评定,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卫生部立项,由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负责制订《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以原《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5]中“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为基础,又查阅了近20年来的国内外有关文献近10篇,并从近20年收治的20多例放射性皮肤癌病例中整理出较完整的资料,经过研究分析后制订出该标准。

      该标准起草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化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卫生部第20号令规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6]起草原则,广泛调研和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的其他职业卫生标准的衔接和配套,多单位协作并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具备严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期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适宜、适用的标准,便于对该病进行正确地诊断和处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 放射性皮肤癌是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 放射性皮肤癌按照恶性肿瘤的进展过程以及肿瘤病变程度进行分期,以便于临床诊断和治疗。主要根据放射性皮肤癌不同的病理发展时期和临床表现按国际肿瘤分类方法进行分期,便于临床掌握和应用[7]

      Ⅰ期(原位癌):肿瘤未突破真皮下层,局限于皮肤层;Ⅱ期(局部浸润):肿瘤突破皮肤下层,浸润局部皮下组织;Ⅲ期(局部转移):肿瘤局部周围一二级淋巴结转移;Ⅳ期(肿瘤晚期):其他器官肿瘤转移。

    • 根据近年对放射性皮肤癌发生机制的深入研究,有关射线致癌的发病机制目前尚不统一。有研究指出,电离辐射直接致癌是主要因素,认为辐射致癌的靶分子是DNA,射线直接作用于组织细胞,以及电离辐射诱发的氧自由基造成细胞内DNA损伤,引起DNA双螺旋结构的复制发生紊乱和错误,因细胞突变而形成癌肿[8]。慢性刺激学说也是一种较公认的理论,认为慢性放射性溃疡在皮肤癌的发生中具有重要意义,慢性放射性皮炎或溃疡长期受到炎症刺激,既是一种致癌因素,又是一种促癌因素[1]。溃疡边缘鳞状上皮细胞的反复退变和再生,既可诱发鳞状上皮细胞的突变,也可促使原有突变基础的表皮细胞癌变,最终演变为癌。对慢性放射性溃疡和放射性皮肤癌的研究发现,癌基因以及抑癌基因蛋白功能异常可能与放射性皮肤癌的发生有关[9]

    • 放射性皮肤癌以鳞状细胞癌最为常见,职业性慢性放射损伤的病例多为高分化鳞状细胞癌。临床组织学观察表明,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增生性病变的组织学变化有重度表皮增生、假上皮瘤样增生、表皮不典型增生及纤维组织细胞的不典型增生[1, 3, 10-11]。这些表现可能是癌前不同阶段的病变。因此从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到发生恶性肿瘤,可分为4个阶段[1]:第1期(坏死退变期),首先发生组织坏死退行性病变,继之是修复、萎缩和营养性障碍等;第2期(良性增生期),表皮增生,假上皮瘤形成,纤维组织细胞增生等;第3期(不典型增生期),出现组织结构及细胞排列异常和异型性细胞;第4期(恶变期),恶性肿瘤形成。但有的病例可能不经过第2期或者此期很短就过渡到第3期。

    • 必须根据放射性职业史、皮肤受照射史、射线种类、受照射剂量及患者的临床表现、病理学结果等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皮肤癌,才能诊断。诊断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12]:①电离辐射接触史和皮肤受照史,身体局部受到短时间大剂量电离辐射照射所引起的受照范围内皮肤组织损害,在此基础上发生癌变;长期接触射线所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肤组织损害,多发生在双手等功能部位;②肿瘤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伤部位的皮肤并排除皮肤转移癌的可能性;③有潜伏期,时间长短不一;④癌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慢性皮炎、角化增生或长期不愈的溃疡;⑤有组织病理学证实。

    • 已确定为由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组织损害的患者,应调离放射线工作。对受到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损害区域涂抹防护油膏,避免皮肤皲裂、破溃。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出现不易愈合的溃疡或明显肿物增生时尽早手术切除。

    •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定期进行医学随访。受电离辐射损害的皮肤有长期不愈的溃疡或角化增生应作病理检查[13-14]

    • 局部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照射后应用抗氧化药物、皮肤保护药膏和改善微循环、促进软组织再生、修复的药物,无疑对延缓皮肤溃疡的出现和减轻皮肤损伤有积极意义,可有效预防皮肤癌的发生。

      对已确诊的放射性皮肤癌患者,应尽早行手术治疗[3]。除切除癌变组织外,还应连同放射损伤病变皮肤一并切除,应用游离皮片移植或皮瓣转移修复创面。发生在四肢(或指)的放射性皮肤癌考虑截肢(指)时,应慎重,若肿瘤未侵犯骨膜尽量避免截肢(指)。怀疑有淋巴结转移时,应进行淋巴结活检手术,一旦证实有淋巴结转移应行淋巴结清扫切除术。检查发现其他器官有肿瘤转移的可能时,应行切除术或穿刺活检证实,若转移病灶影响重要器官功能,应予以切除。

      放射性皮肤癌对常规化疗药物不敏感,应对切除的肿瘤组织进行细胞培养后筛选敏感的抗肿瘤药物进行治疗,有条件时可应用免疫调节剂治疗[10, 13-16]

    • 本文通过对《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研制的目的和背景、基础和依据、标准的内容(包括疾病分期、临床表现、病理特点、影响因素和鉴别诊断)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对临床医师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此标准,并在临床实践中正确运用将会有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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