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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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解读

    通讯作者: 姜恩海, jeh2009@yahoo.com.cn
  • 基金项目:

    卫生部标准研究课题 2006-09-04

    卫生部行业基金 201002009

Explanation of Medical Examination and Management Principle for the Overexposed Individuals

    Corresponding author: En-hai JIANG, jeh2009@yahoo.com.cn
  • 摘要: 《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已由卫生部批准并发布实施。该标准是在广泛调研和分析国内外文献、汇总我国历次核事故与辐射事故过量受照人员的资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遵循国家现行法令、法规,并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过量照射(<1.0 Gy)人员医学检查的必要项目、处理原则。该标准主要用于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学检查、处理原则及远后效应医学随访原则。为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一标准,更好地指导过量受照人员医学检查及处理,该文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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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2-05-15
  • 刊出日期:  2012-07-25

《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解读

    通讯作者: 姜恩海, jeh2009@yahoo.com.cn
  • 1. 300192 天津,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核医学重点实验室
  • 2. 450052 郑州,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基金项目:  卫生部标准研究课题 2006-09-04卫生部行业基金 201002009

摘要: 《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已由卫生部批准并发布实施。该标准是在广泛调研和分析国内外文献、汇总我国历次核事故与辐射事故过量受照人员的资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遵循国家现行法令、法规,并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过量照射(<1.0 Gy)人员医学检查的必要项目、处理原则。该标准主要用于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学检查、处理原则及远后效应医学随访原则。为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一标准,更好地指导过量受照人员医学检查及处理,该文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English Abstract

    • 核能与核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福音,另一方面,由于认知水平有限、管理不当和操作失误导致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时有发生。一般来说,许多核事故都会不同程度地使涉及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并对社会产生影响。为了确保人员受到过量照射后能得到及时的医学检查和治疗,尽早判断病情,妥善处理,防止或减轻因过量照射所致的损伤,同时,对过量受照者进行远期的医学检查和观察,了解受照者本人及其子女的健康状况,以期及时发现远期的辐射效应,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并为评价辐射远期效应积累科学资料,制定了《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 《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于2005年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立项为“小剂量外照射医学处理原则及医学随访”,后经多名专家讨论认为,人员受到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或摄入放射性核素大于年摄入量限值的内照射,即为过量照射。在研究辐射效应时,我们还经常使用小剂量照射,即一次或长期受到的较小剂量照射。这里所说的较小剂量是相对而言的,其数值没有统一的理解和规定,通常把1.0 Gy或0.5 Gy的受照剂量看成是小剂量照射的上限,用以区别产生急性效应的大剂量照射。在辐射防护工作中,小剂量照射是指在职业性照射和公众所受照射中通常遇到的辐射照射水平。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出,过量照射和小剂量照射均指超过规定剂量限值的照射,指的是同一段受照剂量区域,但没有具体的数值规定。其区别是,过量照射是以超过剂量限值来叙述的,即从下限起步的;而小剂量照射是从上限加以限定的,即把不致急性放射病的受照剂量(≤1.0 Gy)作为其上限值。根据上述分析决定,该项目与《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1]合并,制订、修订为《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及处理原则》,其主要增加了医学处理的内容。

    • 《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起草时主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同时在参考《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1]基础上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3]、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第7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一般原则[4]等资料,总结了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辐射事故的临床规律及实验室检查主要所见编写而成[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7]的相关规定以及卫生部批复的立项计划,本标准纳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系列。

    • 当受照剂量小于0.25 Gy时,绝大多数受照者无明显临床症状;当受照剂量大于0.25 Gy时,部分受照者可出现头晕、乏力、口干、恶心、纳差、睡眠障碍等植物神经系统症状,临床症状轻微,持续时间较短,不影响工作和生活。临床症状除了受到照射剂量大小的影响外,与受照者照前的健康状况、受照时的身体状况、受照部位和不均匀程度等条件以及个体对射线的敏感性等因素有关[7]。因此,对小于1.0 Gy的照射,照射剂量与临床症状之间无明显关系,尤其是受照者全身受到不均匀照射的情况下,完全依据早期临床症状来判定损伤程度比较困难[8]

    • 造血系统是电离辐射最敏感的组织之一,人体受照后外周血白细胞总数和淋巴细胞绝对值的减少是评价病情的重要指标,小剂量照射后外周血白细胞总数和淋巴细胞绝对数趋于减少,其程度与照射剂量大小之间有一定关系。有研究报道,一次受照剂量在0.1 Gy以下时,血象基本上在正常范围内波动;一次受照剂量在0.1~0.2 Gy时,白细胞总数变化不明显,部分人淋巴细胞绝对数可能有暂时性降低;一次受照剂量在0.25~0.5 Gy时,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绝对数较正常略低,但白细胞数一般不低于正常下限;一次受照剂量在1.0 Gy时,白细胞总数早期下降,最低值可达到照前的50%,淋巴细胞绝对数下降更明显,一年左右可恢复至照前水平;但血象的变化个体差异较大,尤其是全身受照剂量在0.5~1.0 Gy时,对人体损伤程度的差异较大[9]

    • 一般认为,当受照剂量<0.25 Gy时,骨髓检查无明显变化;当受照剂量在0.5~1.0 Gy时,骨髓有核细胞数随剂量增大而减少,呈线性关系。多数受照者骨髓的增生程度一般为活跃,但部分受照者的表现不一样,例如武汉“921113”辐射事故中,两例过量受照者照后36 d骨髓检查分别为增生减低至活跃和增生减低[10]

    •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是反映辐射损伤的敏感指标,在血常规检查未出现变化时,已可观察到染色体畸变率的升高,资料表明[11],在受照剂量为0.07 Gy时,染色体畸变率已达6%。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作为辐射生物剂量的估算方法也已有近40年的历史,经国内外多起辐射事故的实际应用,均取得了非常满意的效果。尤其是在无个人剂量数据和照射条件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以给出相当于均匀照射时的全身剂量当量。一般认为,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较为准确估算剂量的范围“双着丝粒+着丝粒环”为0.1~5.0 Gy。对淋巴细胞微核率的剂量-效应关系研究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微核率与受照剂量呈良好的相关性,同时与染色体畸变率也存在良好的相关性。虽然微核率与年龄存在着密切正相关关系,而且易受环境诱变剂的影响,但仍可以作为估算受照剂量的生物指标[11]

    • 睾丸对电离辐射较为敏感,很小剂量的X射线或γ射线照射也可引起精子数量的变化,睾丸受照剂量越大,精子耗竭时间会更短,不孕时间延长。已有研究证明,1.5 Gy可引起短暂不孕,2.5 Gy致1~2年不孕,大于3.5 Gy可永久绝孕,8 Gy可永久性去势[11]。河南“4.26”60Co源辐射事故受照者“勇”、“民”、“义”的全身平均受照剂量分别为0.89 Gy、0.70 Gy、0.58 Gy,睾丸组织受照剂量分别为2.2 Gy、1.9 Gy和1.6 Gy,分别于照后86 d和109 d检查无精子;“勇”和“民”均于照后2年在精液中出现精子,精子异常率分别为35%和25%,活动力不良,至照后3年精子计数仍低于正常值下限;“义”于照后1年在精液中出现精子,照后2年基本恢复正常[11]。国内部分事故受照者的资料表明,受照者睾丸吸收剂量在1.6~3.5 Gy,照后均出现精子数减少、活动率下降、活动力差,进而出现无精子,多在2年以后开始恢复[12]

    • 在异常照射、职业性照射、医疗照射以及核战争等情况下,如果怀疑人员已经发生严重的过量照射,应立即进行调查,以便尽快评价受照剂量[13]。评估的剂量如果很接近剂量限值(0.05~0.1 Sv),可调查起因和受照情况,采取核实受照剂量等管理措施,总结教训,不需要任何专门的医学调查或处理;只有在评估的剂量比剂量限值高出很多(即0.2~0.5 Sv或更高)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包括生物剂量测定(例如体细胞,主要是淋巴细胞的染色体畸变分析)在内的专门剂量调查,及进一步广泛的诊断或医疗处理。当怀疑所接受的剂量十分接近或高于确定性效应的阈值时,所进行的调查应尽可能准确地测定吸收剂量及其在全身的分布,并且应包括对受影响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医疗检查和医疗处理,应解决任何有害的健康效应,尤其是确定性效应[14]

    • 《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规定了对受过量外照射的人员的早期观察,应重点观察照后的临床症状,进行各临床科室的常规检查、血液学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微核率的检测,必要时作骨髓、精液、免疫学、内分泌学等特殊检查,观察时间应在照后即刻、数日、数周或6个月内进行。过量内污染的人员应增加相应检查指标。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微核率的检测作为生物剂量的估算指标,照后应尽早取血,最好在照后24h至一周内取血,最迟不能超过60d,微核率的检测最迟不能超过30d[15]

    • 远期效应主要是根据受照情况和损伤程度进行的长期医学随访,观察受照者本人发生的确定性效应、致癌效应和遗传效应,包括造血系统、生殖系统、眼晶体、皮肤粘膜等的变化、子女健康状况和宫内受照的效应[16]

    • 本文通过对《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研制目的和背景、编制基础和依据、标准编制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对医务人员进一步认识和理解这一标准,并在临床实践中正确运用该标准将会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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